锅炉定期检验规则2024-09-17 新闻动态
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第5条 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第6条 除做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以下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
第7条 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第8条 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员应依照国家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项目和级别的资格。
第9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检验单位应认真执行本规则;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10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在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日期前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锅炉的检验日期制订出检验计划,并通知锅炉使用单位。
1、准备好有关技术资料,包括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技术资料、锅炉技术登记资料、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修理和改造记录、事故记录及历次检验资料等;
2、提前停炉,放净锅炉内的水,打开锅炉上的人孔、头孔、手孔、检查孔和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使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并通风换气;
3、采取可靠措施隔断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及烟、风道并断电,对于燃油、燃气的锅炉还须可靠地隔断油、气来源并进行通风置换;
5、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并准备好用于照明的安全电源;
6、对需要登高检验作业(离地面或固定平面3m以上)的部位,应搭脚手架。
第13条检验人员应首先对锅炉的技术资料做查阅。对于首次检验的锅炉,应对技术资料做全面审查;对于非首次检验的锅炉,重点审核新增加和有变更的部分。重点及要求如下:
2、与锅炉安全有关的出厂、安装、修理和改造等技术资料应齐全,并与实物相符;
4、查阅历次检验资料,特别是上次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是不是已解决或已有防范措施;
第14条检验人员应根据待检锅炉的详细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和检测验证的方法。对于额定蒸发量大于20t/h的蒸汽锅炉或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的热水锅炉,检验人员还应制订检验方案。
第15条 检验时,锅炉使用单位应派锅炉管理人员做好安全监护工作和配合工作,并按检验员的要求拆除保温或其它部件。
第16条内部检验的承压部件是:锅筒(壳)、封头、管板、炉胆、回燃室、水冷壁、烟管、对流管束、集箱、过热器、省煤器、外置式汽水分离器、导汽管、下降管、下脚圈、冲天管和锅炉范围内的管道等部件;分汽(水)缸原则上应跟随一台锅炉进行同周期的检验。
第17条内部检验主要是检验锅炉承压部件是否在运行中出现裂纹、起槽、过热、变形、泄漏、腐蚀、磨损、水垢等影响安全的缺陷。
1、历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应采用同样的检测验证的方法或增加相应的检测验证的方法对存有缺陷或缺陷修复的部位进行重点复检复测;
(1)内、外表面和对接焊缝及热影响区有无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或其它探伤方法;
(2)拉撑件、人孔圈、手孔圈、下降管、立式锅炉的炉门圈、喉管、进水管等处的角焊缝是否有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
(3)部件扳边区有无裂纹、沟槽,高温烟区管板有无泄漏和裂纹,必要时应彩表面探伤;
(4)是否有严重的腐蚀、磨损减薄和结垢,特别是锅筒底部、管孔区、水位线附近、进水管或排污管与锅筒集箱连接处、炉胆的内外表面、立式锅炉的下脚圈等部位,必要时应进行厚度测定;从锅筒内部检查水位表、压力表等的连通管是否有堵塞;
(6)胀接口是否严密,胀接管口和孔桥是无裂纹和苛性脆化,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方法或附加金相分析;
(1)是否有严重的腐蚀和磨损,重点是烟管、对流管束、沸腾炉埋管、吹灰口附近等受烟气高速冲刷部位和易受低温腐蚀的尾部烟道管束,必要时应进行厚度测定;
4、对于采用T形接头的焊缝,应检验其是否有变形和焊缝的表面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和超声波探伤;
6、燃烧设备(如:燃烧器、炉排等)是否有烧损、变形;炉拱、保温是否有脱落;炉排是否有卡死;燃油、燃气锅炉是否有漏油、气现象。
7、成型件和阀体(如:水位示控装置、安全阀、排污阀、主蒸汽阀等)的外部是否有裂纹、泄漏等缺陷。
第19条 检验人员对在内部检验中发现的缺陷问题,可根据真实的情况按下述原则进行处理:
1、对于上次的缺陷经检测有较严重的扩展,或在同一部位反复出现同一类缺陷,应查明产生缺陷的原因后再进行修理;
2、对于承压部件上发现的所有裂纹应进行消除,必要时进行补焊,但对于下述裂纹只能采用挖补或更换;
(6)管板上连续穿过最外围二个以上孔桥的裂纹,或最外一排孔桥向外延伸的裂纹;
3、承压部件的变形不超过下述规定时可予以保留监控,变形超过规定时一般应进行修理(复位、挖补、更换):
(3)炭钢管子直径胀粗量不超过原直径的3.5%。合金钢管子直径胀粗量不超过原直径的2.5%,且局部鼓包高度不大于3mm;;
6、承压部件由于严重腐蚀或磨损减薄,应进行强度校核计算,若实测壁厚低于强度计算值,应做修复(堆焊后磨平、挖补、更换);
第20条对受压元件进行重大修理、改造后,检验人员应对修理、改造部位进行检测验证,确认修理结果是不是满足要求。
第22条电站锅炉在进行内部检验之前,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向检验单位提供锅炉定期检验计划、大修计划,并与检验单位协商有关检验的准备工作、辅助工作、检验条件、检验期限、安全保护的方法等事宜。
第23条检验人员应首先对锅炉的技术资料做查阅。对于首次检验的锅炉,应对技术资料做全面审查;对于非首次检验的锅炉,重点审核新增加和有变更的部分;主要资料包括:
第24条在对技术资料初步审核的基础上,检验人员应根据被检锅炉的真实的情况和电厂提供的大修计划编制检验方案,并征求锅炉使用单位的意见。对于运行进行超过10万小时的锅炉,在确定检验方案时应增加检验项目,重点检查材质变化状况。
1、检验内表面是否有裂纹、腐蚀等缺陷,必要时应进行测厚、无损探伤、腐蚀产物及垢样分析;
2、检查下降管孔、给水套管及管孔、加药管孔、再循环管孔、安全阀管座等有无裂纹、腐蚀、冲刷情况,必要时应进行探伤检查;
4、水位计的汽水连通管、压力表连通管、蒸汽加热管、汽水取样管、连续排污管等是否完好、畅通,加强型管座是否有裂纹,必要时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查;
5、锅筒与吊挂装置接触是否良好,90度内圆弧应吻合,吊杆装置牢固,受力均匀;支座的预留膨胀间隙足够,方向正确;
(1)对内表面纵、环焊缝及热影响区应进行不少于25%的表面探伤(应包括所有的T字焊缝);
(2)对纵、环焊缝进行超声波探伤或射线探伤抽查,探伤比例一般为:纵缝25%,环缝10%(应包括所有的T字焊口);
(4)对安全阀、对空排气阀、引入管、引出管等管座角焊缝进行表面探伤抽查,发现裂纹时应进行超声波探伤复查。
2、热负荷较高或水循环流速较低区域水冷壁管是否有过热、变形、鼓包、磨损、高温腐蚀、胀粗、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增加测厚、胀粗量、变形量、割管和金相检查;
3、燃烧器周围、各门孔两侧、水冷壁底部、沸腾炉的埋管、液态除渣炉的出渣口及炉底耐火混凝土与水冷壁管交界处等处是否有碰伤、砸扁、磨损、开裂、腐蚀等缺陷,必要时应增加测厚和变形量测量;
6、防渣管是否有过热、胀粗、变形、鼓包和疲劳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增加测厚或表面探伤检查;
7、吹灰器附近和炉膛出口窗的水冷壁管是否有磨损减薄,必要时应附加测厚检查;
3、对于内部有挡板的集箱,应用内窥镜检查挡板是否完好、有无开裂,连通管是否被堵,水冷壁入口节流圈有无脱落、结垢、磨损;
4、集箱支座接触是否良好,吊耳与集箱焊缝有无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
5、对于已运行10万小时或调峰机组的锅炉,应对集箱封头焊缝、孔桥部位、管座角焊缝、环形集箱弯头对接焊缝进行表面探伤,探伤比例应不少于25%,必要时应进行超声波探伤。
2、整体管排有无变形、磨损;支吊架、管卡、阻流板、防磨瓦等有无烧坏、脱落、磨损;
5、对于已运行5万小时的锅炉,应检查入口端管子内部的氧腐蚀情况,必要时应进行割管抽样检查。
4、集箱支座接触是否良好,吊耳或吊挂管与集箱焊缝是否有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
5、对于已运行10万小时的集箱,应对集箱封头焊缝进行表面探伤,探伤比例应不少于25%。
5、过热器、再热器管束的悬吊结构件、固定卡、管卡、阻流板、防磨板等是否有烧坏、脱落、变形、移位、磨损等情况;
8、对运行进行已达10万小时的,与不锈钢连接的异种钢接头进行无损探伤抽查,必要时可进行割管检查。
6、对运行进行已达5万小时的,应对集箱外表面的主焊缝和角焊缝进行表面探伤检查,探伤比例应不少于25%,必要时应进行超声波探伤或射线、检查炉顶各集箱有无由于炉顶漏烟而产生集箱及板梁的永久变形;
8、对出口集箱引入管孔桥部位宜进行超声波探伤检查,以确定是不是有内部裂纹;
9、对于使用时间超过10万小时的,应增加硬度和金相检查,同时应检查集汽集箱有无胀粗、变形情况,特别是孔桥部位。
1、筒体表面有无严重氧化、腐蚀情况,必要时应进行测厚、硬功夫度和金相检查;
4、对于混合式减温器应用内窥镜检查内衬套及喷嘴,是否有裂纹;喷口是否有磨损;内壁是否有腐蚀、裂纹等缺陷;
5、对于面式减温器应进行抽芯抽查,内壁和管板是否有腐蚀、裂纹等缺陷;对于运行5万小时的,应对不少于50%的芯管进行不低于1.25倍工作所承受的压力的水压试验;
7、对运行进行已达5万小时的,应对筒体外表面的主焊缝和角焊缝进行表面探伤检查,探伤比例应不少于25%,必要时应进行超声波探伤或射线条 外置式分离器、集中下降管及分配管的检验重点:
1、导汽管、主蒸汽管、再热蒸气管、给水管、旁路管等有否有腐蚀、裂纹等缺陷,抽查弯头厚度;应用无损探伤检查是不是有裂纹或其它缺陷;对于运行进行已达10万小时的主蒸气管和再热蒸汽管,还应对弯曲部位等进行硬度、蠕变裂纹和金相检查;
2、其它承压管道是否有腐蚀、裂纹、变形等缺陷,必要时应进行测厚和无损探伤;
第36条 炉顶密封结构是不是完好;炉墙保温有无开裂、凸鼓、漏烟现象;冷灰斗、后竖井炉墙密封是否完好,能否自由膨胀。
1、对于首次进行检测验证的锅炉,检验所有膨胀指示装置是否安装指示正确;检验大板梁挠度,应不大于1/850,无明显变形;
第38条 成型件和阀体(如:水位示控装置、安全阀、排污阀、主蒸汽阀等)的外部是否有裂纹、泄漏等缺陷。
第39条 对于高温承压部件金属监督的范围和技术方面的要求应参照DL438《水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进行。
第40条检验人员对在内部检验中发现的缺陷问题,应做多元化的分析,必要时应增加相应的检验项目以对缺陷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根据真实的情况进行处理。对于以下情况应进行更换:
1、管子减薄较大,应进行强度校核计算,对于已不能够确保安全运作到下一次大修时的;
2、受热面炭钢管胀粗量超过公称直径的3.5%或合金钢管胀粗量超过公称直径的2.5%时;集箱、管道胀粗量超过公称直径的1%时;
4、炭钢、钳钢的石墨化程度参照《炭钢石墨化检验及评级标准》达四级以上时;
5、高温过热器管和高温再热器管表面氧化皮厚度超过0.6mm,且晶界氧化裂纹深度超过3-5晶粒时;
3、限制条件运行;检验员提出缩短检验周期的应注明原因,对于需降压运行的应附加强度校核计算书;4、停止运行;应注明原因。
3、限制条件运行:不能确保锅炉在原额定参数下安全运作,或需缩短检验周期;
4、检验时,锅炉使用单位的锅炉管理人员和司炉班长应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并提供检验员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45条 检验人员应首先全方面了解被检锅炉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认真查阅锅炉的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和管理资料。
2、在岗司炉人员是否持证操作,其类别是否与所操作的设备相适应,人员数量和持证司炉人员总数是否满足设备正常运行需要;
3、锅炉房管理制度是不是满足要求,各种记录是否齐全、线、对于电站锅炉还应查核金属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
1、从窥视孔、门孔等观察受压部件可见部位是不是有变形、泄漏、结焦、积灰,而火砌筑或卫燃带是否有破损、脱落;
2、管接头可见部位、阀门、法兰及人孔、手孔、头孔、检查孔、汽水取样孔周围是否有腐蚀、渗漏;
3、装有膨胀指示器的锅炉,膨胀指示器是否完好,其指示值是否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4、炉顶、炉墙、保温是否密封良好,有无漏烟现象,是否有开裂、凸鼓、脱落等缺陷;
(2)对安全阀进行自动排放试验对其进行校验,其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结果应记入锅炉档案,并对安全阀加锁或铅封;若安全阀仍在校验有效期内(查看校验记录),可在不低于75%的工作所承受的压力下进行手动排放试验,检验安全阀阀芯是否锈死和密封性。
(3)对于控制式安全阀,除进行上述自动排放试验外还应检验其控制源和控制回路等是否完好、可靠;
(4)检验阀体和法兰是否有泄漏,排汽、疏水是否畅通,排汽管、放水管是否引到安全地点。
(3)蒸汽空间的压力表与锅铜或集箱之间是不是有存水弯管,存水弯管与压力表之间有无三通阀门。吹洗压力表的连接管,检查压力表的连接管是否畅通;
(2)水位表上是否有最低、最高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水位是否清晰可见,玻璃管水位表是否有防护罩,照明是否良好,事故照明电源是否完好;
(3)两只水位表显示的水位是否一致;同一水位检测系统中,一次仪表与二次仪表显示的水位是否一致;
4、水位示控装置:检验锅炉水位示控装置的设置是不是满足《规程》的要求,其功能(高、低水位报警,自动进水、低水位联锁保护)是否齐全;在检验员的指导下,由司炉工进行模拟功能试验,检验其是否灵敏、可靠;
5、温度仪表:温度仪表的安装的地方、量程是不是满足《规程》要求,温度仪表是否在经法定计量单位的校验有效期内;
6、超温报警和联锁装置:检验超温报警装置的设置是不是满足《规程》的要求,在检验员的指导下,由司炉工进行功能试验,或查询有关超温报警记录,以证实报警装置灵敏、可靠;
7、超压报警和联锁装置:检验超压报警装置和联锁装置的设置是不是满足《规程》的要求,在检验员的指导下,由司炉工进行功能试验,检查报警和联锁压力值是否正确;
8、点火程序、熄火保护设施:检查燃油、燃气、燃煤粉锅炉是否有点火程序及熄火保护设施;在检验员的指导下,由司炉工进行功能试验,检查其是否灵敏、可靠;
1、排污装置:排污阀与排污管道是否有渗漏;在检验员的指导下,由司炉工进行排污试验,检查排污管是否畅通,排污时是否有振动;
4、吹灰器:检查吹灰器的运转是不是正常、冷却是否良好,吹嘴及角度是否正常;
5、燃烧系统:检查燃烧设备、燃料供应设备及管道、除渣机、鼓、引风机运转是否正常;
6、热水锅炉的附加检验:集、排气装置、除污器、定压和循环水的膨胀装置等是不是满足《规程》要求。
第50条 对分汽(水)缸和锅炉范围内的管道及支吊架应检查其是否有变形、泄漏、保温脱落等现象。第51条水质管理和水处理设备检验的主要内容:
2、汽水取样装置及取样点设置是不是满足规定,化验记录和化验项目是否齐全,汽水品质是不是满足国家标准;
第52条 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出具检验报告、做出下述检验结论;
3、停止运行;检验员应注明原因,并提出进行内部检验、进行修理或其它进一步的要求。
2、监督运行:发现一般缺陷问题,经使用单位采取一定的措施后能保证锅炉安全运行;
1、检验员应认真查阅锅炉的技术资料,尤其是本次内部检验或修理、改造后的检验记录和报告;
2、清除受压部件表面的烟灰和污物,对需要重点进行全方位检查的部位还应拆除炉墙和保温层,以利于观察;
3、对不参加水压试验的连通部件(如锅炉范围内外的管路、安全阀等)应采取可靠的隔断措施;
4、锅炉应装两只在校验合格期内的压力表,其量程应为试验压力的1.5-3倍,精度应不低于1.5级;
7、水压试验的用水应防止对锅炉材料有腐蚀,对奥氏体材料的受压部位,水中的氯离子浓度不允许超出35mg/L,否则应有相应的措施;
8、水压试验的用水温度应不低于大气的露点温度,一般选取20-70度;对合金材料的受压部件,水温应高于所用钢种的脆性转变温度或按照锅炉制造厂规定的数据控制;
承压部件有较大减薄时应进行强度校核计算,保证试验时承压部件薄膜应力不超过材料在试验温度下屈服点的
第56条水压试验的试验压力应符合以下规定:再热器(再热器管道除外)的水压试验压力为1.5p1(p1为再热器的工作所承受的压力);
直流锅炉本体的水压试验压力为介质出口压力的1.25倍,且不小于省煤器进口压力的1.1倍。
第57条当锅炉实际使用的最高工作所承受的压力低于额定工作所承受的压力时,试验压力也可以按实际经确定的最高工作所承受的压力计算;当使用单位若提高锅炉使用压力(但不允许超出额定工作所承受的压力)时,应以提高后的工作所承受的压力为基础重新进行水压试验。
3、继续程式压至试验压力,升压速率应不超过每分钟0.2MPa,并注意防止超压;
第62条 对于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锅炉检验报告应上报当地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第63条 有机热载体炉的定期检验可参照本规则的相应条款执行。第64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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