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黄石通报14起典型案例2024-09-30 爱游戏官网登录入口唯一
2024年7月1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西塞山区某工业园区开展无人机巡查时,发现某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中频感应炉正在进行熔炼作业,与其配套的布袋除尘设施已开启,但除尘罩未有效收集熔炼产生的废气,部分废气散排至车间后,通过房顶散排至外环境。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8月26日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未加强精细化管理,严控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2.4万元。
【案情简介】2024年5月10日,大冶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四中队对金牛镇养殖场进行无人机巡查时发现大冶市恒胜养殖场粪污未经处理直接外排至周边林地,对外部环境能够造成影响。该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3日对该养殖场下达《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环罚〔2024〕冶-044号),处罚款1.35万元,并责令该养殖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2024年7月4日送达),15日内将该养殖场直接排放至周边林地的养殖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
【案情简介】2024年5月15日,大冶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四中队对金牛镇养殖场进行无人机巡查时发现大冶市某养殖场粪污未经处理直排至养殖场后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旱地,对外环境能够造成影响。该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3日对该养殖场下达《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环罚〔2024〕冶-046号),处罚款1.35万元,并责令该养殖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2024年7月4日送达),15日内将该养殖场直接排放至周边林地的养殖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
【案情简介】2024年7月30日根据上级交办,阳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阳新县某医疗机构做出详细的调查,检查中发现2023年12月5日—2024年2月29日该单位8台射线装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在未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该医疗机构的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2024年9月12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医疗机构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作出: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4.8371万元整;2.罚款人民币14.837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单位8台射线装置已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案情简介】2024年6月4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下陆区分局接到群众举报,下陆区老鹳庙北路(康桥国际工地对面)荒地处有人倾倒废物。经现场勘查,倾倒废物的吨包袋内有湖北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标签。执法人员立即联系该公司现场辨别核实,确认被人倾倒的5个吨包袋废弃物属于该公司废物。(后经分类称重,废电路板0.17吨,手套、布袋等废树脂沾染物0.25吨,废垫板0.2吨)。
经调查,湖北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正在对危险废物贮存库做改造,实施工程人员将危险废物吨袋未经许可转移至厂区其他空置厂房,后被进入厂区的废品回收站人员误认为生活垃圾,遂将5个吨包袋转移至厂外丢弃。此次危险废物丢弃至外环境事件的发生,该公司无主观故意和现实需要,系对危险废物未规范贮存、未强化厂区外来人员管理导致,该公司在此次事件中涉嫌存在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保护措施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查办结果】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保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2024年6月18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2024年7月12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下达了《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环罚﹝2024﹞34号),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4年4月24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全市生物质锅炉抽检抽测专项治理行动,并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对抽检公司进行采样检测,其中抽检湖北某纸品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外排废气的检测报告数据显示,4月24日该纸品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外排废气颗粒物折算浓度均89.9mg/m,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均值407mg/m,分别超过《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495倍、1.71倍。
【查办结果】2024年5月21日,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黄环支责改【2024】4-10号),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4年6月14日,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为达标排放。
2024年9月4日该公司与我黄石市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赔偿协议,赔偿人民币13327.6元。鉴于该公司主动作为及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积极开展生态赔偿,减轻污染物对环境影响,2024年9月9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下达了《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人民币1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根据2023年12月14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开通报的《湖北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黄石市铁山区违规设置使用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情况。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铁山区分局对铁山桃花山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的工业固态废料进行溯源,发现该工业固态废料来源于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现场调查核实和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检索发现,该公司排污许可证申报的废炉渣(普通工业固废)与排污许可证登记时的处理去向不一致。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2024年4月17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黄石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剥皮机配套的收集间处安装排风扇(轴流风机),将剥皮时产生的铁屑、颗粒物,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通过排风扇(轴流风机)直排外环境。该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1月29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向黄石市公安局开发区铁山区分局进行了移送。
【案情简介】2024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大冶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常运行,机动车排气分析仪对外通讯口连接了一个数据干扰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2024年9月9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整,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535万元的处罚决定。目前该公司排气分析仪对外通讯口之前连接的数据干扰器已经取下。原有排气分析仪自带的数据线连接到了对外通讯口,已经恢复原样。
【案情简介】2024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北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常运行,经查阅该公司3号汽柴一体环保检测线设备开机自检校准记录发现:记录中环境和温度值从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6月7日多次出现-1.4℃至5.1℃,且在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6月7日《在用车检验报告》中环境和温度也多次出现-1.4℃至5.1℃,与实际环境和温度值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2024年9月9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整,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214万元整的处罚决定。目前该公司3号汽柴一体环保检测线设备开机自检校准记录和《在用车检验报告》的环境和温度值与实际温度值相符,已经恢复正常。
【案情简介】2024年2月27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队员对鼎丰闸外排水异常数据来进行溯源检查,通过溯源排向鼎丰闸的工业公司废水在线监控数据发现黄石某电路有限公司综合废水排放口多次出现小时值超标现象。2024年3月8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做日常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生产车间污染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公司内污水处理站综合废水排放口有污水外排。当天在该公司现场负责人的陪同下,现场委托黄石市城发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对该公司综合废水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数据显示,该公司综合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中污染因子总铜平均浓度为3.5毫克/升,超过了《电子工业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GB39731-2020)的排放限值(总铜2.0毫克/升)0.75倍。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不允许超出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和重点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6月12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目前,该单位外排废水已达标排放。
【案情简介】2024年3月15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下陆区分局对辖区重点排污单位开展非现场监管巡查,通过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系统数据比对,发现某固废处置有限责任公司排水量存在异常,遂对该公司生产和排污情况予以着重关注。3月18日,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该企业存在偷排污水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做现场突击检查,发现其污水处理站主要处理设施停运,有废水从应急池外渗至雨水管网。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单位对该公司雨水排口水样进行监测,监测结果为氨氮浓度为270mg/L,远超《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表1规定的8mg/L排放限值。
【查办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规定。2024年3月22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于3月25日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于8月8日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企业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2024年8月23日,结合听证意见和企业完成生态损害赔偿的情况,黄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下达《黄石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环罚﹝2024﹞39号),作出人民币3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送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区分局。
【案情简介】根据现场检查线索,执法人员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对湖北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台大型压铸机、100万件铝压铸汽车零部件一期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信息进行调阅,发现项目登记信息与实际建设情况有所出入。2024年2月21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该公司做了现场检查和勘察,发现该公司年产100台大型压铸机、100万件铝压铸汽车零部件一期项目压铸车间在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电熔炉熔炼废气未安装布袋除尘器、压铸脱模废气未安装收集罩、活性炭吸附+UV光解废气处理设施未安装活性炭,活性炭吸附改为过滤棉吸附)的情况下,组织并且开展了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挂网予以公示(公示期已结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建设项目变更说明章节载明该项目涉及到的工艺流程、环保设备、建设规模均未发生改变。验收结论表明该项目执行了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了环评及批复要求中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的竣工验收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该结论与实际建设情况不符。
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建筑设计企业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6月18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34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该公司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后,及时按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并重新组织并且开展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案情简介】生态环境部执法局于2024年5月22日向我局交办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无证排污的问题。针对问题,我局立即组织人员做出详细的调查,发现该企业属于2024年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并通过查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得知企业原排污许可证于2024年1月26日到期,于2024年1月17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平台提交了重新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于2024年5月9日取得新排污许可证。该企业在2024年1月27日至5月8日期间,存在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第十四条第二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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